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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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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:

根据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<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粤医保规〔〕4号)精神,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(试行),请贯彻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我局反映。

广东省医疗保障局

年12月31日

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

准入标准(试行)

一、高血压病

(一)准入标准。参保地规定的具有门诊特定病种资格认证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(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)按照高血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、糖尿病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糖尿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、冠心病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冠心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、慢性心功能不全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下列第1项标准,且同时符合第2-4项标准中任一项的:

1.器质性心脏病病史,合并慢性心功能不全(包括左心功能不全、右心功能不全)。

2.胸部X线提示心影增大、肺淤血、肺水肿等。

3.血液NT-proBNP。年龄50岁以下pg/ml;年龄50-75岁pg/ml;年龄75岁以上pg/ml或血液BNPpg/ml。

4.超声心动图提示心脏扩大,可能存在瓣膜狭窄或关闭不全,LVEF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五、脑血管疾病后遗症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脑血管疾病病史。

2.急性期6个月后,仍遗留以下症状或体征中的2种或2种以上的:遗留有偏瘫半侧肢体障碍、肢体麻木偏盲失语,或者交叉性瘫痪、交叉性感觉障碍、外眼肌麻痹、眼球震颤、构音困难、语言障碍、记忆力下降、口眼歪斜、吞咽困难、呛食呛水、共济失调、头晕头痛、二便障碍、发作性抽搐等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六、帕金森病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帕金森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七、癫痫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癫痫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八、支气管哮喘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支气管哮喘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九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十、肺动脉高压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肺动脉高压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十一、肝硬化(失代偿期)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下列第1-2项标准中任一项,且同时符合第3项标准的:

1.有肝硬化的并发症。出现腹水,肝性脑病,感染,肝肾综合征或门静脉高压症引起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破裂出血、脾功能亢进等。

2.有明显肝功能异常及失代偿征象。血清白蛋白35umol/L,血清AST和/或ALT升高,凝血酶原活动度

3.B超、CT或MR检查显示肝脏有肝硬化的声像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十二、慢性乙型肝炎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慢性乙型肝炎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十三、丙型肝炎(HCVRNA阳性)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丙型肝炎病史。

2.HCVRNA持续阳性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6个月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十四、艾滋病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艾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十五、活动性肺结核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活动性肺结核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1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十六、耐多药肺结核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耐多药肺结核(含利福平耐药肺结核)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十七、类风湿关节炎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类风湿关节炎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十八、强直性脊柱炎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强直性脊柱炎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十九、多发性硬化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多发性硬化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十、骨髓纤维化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骨髓纤维化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十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系统性红斑狼疮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十二、再生障碍性贫血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再生障碍性贫血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十三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十四、血友病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血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十五、地中海贫血(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性贫血)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地中海贫血(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性贫血)临床诊疗规范确诊,且需要临床治疗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十六、C型尼曼匹克病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C型尼曼匹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十七、肢端肥大症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肢端肥大症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十八、银屑病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银屑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二十九、克罗恩病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克罗恩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十、溃疡性结肠炎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溃疡性结肠炎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十一、湿性年龄相关性*斑变性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湿性年龄相关性*斑变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十二、糖尿病*斑水肿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糖尿病*斑水肿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十三、脉络膜新生血管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脉络膜新生血管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十四、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*斑水肿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*斑水肿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十五、精神分裂症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精神分裂症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十六、分裂情感性障碍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裂情感性障碍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十七、持久的妄想性障碍(偏执性精神障碍)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持久的妄想性障碍(偏执性精神障碍)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十八、双相(情感)障碍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双相(情感)障碍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三十九、癫痫所致精神障碍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十、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十一、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心脏移植病史。

2.需要进行抗排异治疗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十二、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肺脏移植病史。

2.需要进行抗排异治疗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十三、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肝脏移植病史。

2.需要进行抗排异治疗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十四、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肾脏移植病史。

2.需要进行抗排异治疗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十五、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。

2.需要进行移植物抗宿主病的预防与治疗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十六、慢性肾功能不全(非透析治疗)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具备慢性肾炎、糖尿病、高血压及其它可引起慢性肾脏疾病的病因。

2.有尿*症面容、乏力、失眠、食欲不振、皮肤瘙痒、尿素霜、水电解质及酸碱代谢紊乱、贫血、出血倾向、肾性骨营养不良、易发感染等症状。

3.代偿期实验室检查正常,失代偿期时血肌酐高于正常值及肾小球滤过率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可长期享受待遇,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十七、慢性肾功能不全(血透治疗)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符合第(1)至(3)项中一项以上指标,且同时符合第(4)至(7)项中一项以上指标。

(1)肌酐清除率(Ccr)≤10ml/min,合并糖尿病时Ccr

(2)血尿素氮≥28.6mmol/l(80mg/dl)。

(3)血肌肝≥.2umol/l(8mg/dl)。

(4)高钾血症K≥6.5mmol/L。

(5)代谢性酸中*HCO3≤16.74mmol/L。

(6)有明显水潴留体征(严重浮肿、血压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)。

(7)有厌食、恶心、呕吐等明显尿*症表现。

2.需要进行血液透析治疗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十八、慢性肾功能不全(腹透治疗)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符合第(1)至(3)项中一项以上指标,且同时符合第(4)至(7)项中一项以上指标。

(1)肌酐清除率(Cer)≤10ml/min,合并糖尿病时Ccr≤15m1/min。

(2)血尿素氮28.6mmol/(80mg/dl)。

(3)血肌肝.2umol/l(8mg/dl)。

(4)高钾血症K≥6.5mmol/L。

(5)代谢性酸中*HCO3

(6)有明显水潴留体征(严重浮肿、血压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)。

(7)有厌食、恶心、呕吐等明显尿*症表现。

2.需要进行腹膜透析治疗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四十九、恶性肿瘤(非放化疗)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经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化验,诊断明确为恶性肿瘤。

2.不能进行化学治疗、放射治疗。

3.限恶性肿瘤镇痛治疗、恶液质病人的营养、支持等辅助治疗。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五十、恶性肿瘤(放疗)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经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化验,诊断明确为恶性肿瘤。

2.需要进行放射治疗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五十一、恶性肿瘤(化疗,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、内分泌治疗、免疫治疗)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:

1.经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化验,诊断明确为恶性肿瘤。

2.需要进行化学治疗、生物生物靶向药物治疗、内分泌治疗、免疫治疗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五十二、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

(一)准入标准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民*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的通知》(粤卫医函〔〕99号)规定的。

(二)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,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,3个月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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